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素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管理
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部署、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长春市的中直、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财政厅委托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二、继续教育对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时间
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报名学习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3月30日。会计人员无论选择何种继续教育方式,均应在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网址为:http://cztkj.jl.gov.cn)上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点击网上服务入口中的“继续教育”按钮,按照规定程序和流程进行继续教育报名、交费及学习。
四、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按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新发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解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报告)解读,管理会计知识解读,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金融监管行业等重要政策解读等。
五、继续教育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在组织继续教育过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提倡鼓励会计人员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一)网络教育。学员须登陆与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对接的网络培训机构培训平台进行在线学习。会计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可以在网上交费和网上学习。
(二)面授教育。会计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如选择面授教育,应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由财政部门组织安排继续教育相关事宜。
(三)集团化教育。由单位主管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与其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组织完成继续教育。
(四)其他方式教育。会计人员当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携带相关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后,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1、参加国家及省级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并被录取。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培训。
4、经财政部门同意,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5、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6、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含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7、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等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
8、完成独立承担或与他人共同承担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
9、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10、独立公开出版或与他人合作出版会计类书籍。
11、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12、已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会计人员。
13、经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培训。
六、继续教育收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费用由培训机构收取,2018年以前应完成而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补学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七、继续教育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与监督,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杜绝和制止网上挂学、代学等现象的发生,对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要及时在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省财政厅在年终对各地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学时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和其所在单位要督促其完成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能参加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晋升高级会计师等,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继续教育注意事项
(一)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视同通过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到所辖地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三)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由网络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记录,并与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及时记录备案;参加面授和集团化教育的会计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作记录备案。会计人员可到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查询本人的继续教育情况。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