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华财字〔2024〕第1号
关于印发《长春光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必需、严谨、易行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原《学院差旅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春光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长春光华学院
二Ο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长春光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勤俭、必需、严谨、易行的原则,对原《学院差旅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报销订票费,按每趟车船订票费不超过30元据实报销。
第五条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可乘坐飞机或高铁二等座,若两者均可,按时价从低者凭据报销。
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高铁二等座 (不包括出租车) |
校级领导 |
软席 (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实报 |
各单位各部门院长、主任、处长、教授等相关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实报 |
各单位各部门副院长、副主任、副处长、副教授等相关职务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实报 |
其余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实报 |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出差、外出参加会议,入住的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级 别 |
吉林省内 |
吉林省外 |
校级领导 |
300 |
400 |
其他人员 |
200 |
300 |
第七条 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时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
第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九条 若会议、培训、竞赛等有指定宾馆,可按指定宾馆住宿标准据实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是指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补助天数按自然天数(日历)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省内及省外每人每天补助80元(不包括长春市内),长春市内每人每天补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短训班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
(一)一个月以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20 元;
(二)一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三)超过2个月的不再计算补贴。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寄存等支出。
第六章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外派、外出学习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单位包吃包住统一安排食宿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和公杂费补助。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回单位后按着上述规定办法办理。
(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规定食宿费自理的,出差人员凭会议通知对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上述规定予以报销。
(三)出差人员交纳会务费的(包括餐费),可凭会议通知和会务费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不再给予包干。如接待单位给个人出据了交纳伙食费收据,出差人可凭收据在80元额度内如实报销。
第七章 因公出国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十四条 受邀请出国,经费由邀请方负责者,不享受有关补助。出国参观、考察者,所支付费用中包括伙食补贴者,不享受有关补贴。
第八章 学生参赛、实习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十五条 老师带领学生参加比赛或实习,老师按上述规定报销;如学生乘坐飞机或高铁,只按火车票价报销。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丢失原始票据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经同行人证明确属交通工具票据丢失。经领导批准,只报销出发地至目的地的直通火车硬座票价。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在外埠不得发生招待费用。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确属工作需要,应事先请示主管校长(董事长)同意,本着勤俭的原则,在主管校长(董事长)批准的限额内报销。
第十八条 趁出差之便回亲属家及旅游的,其有关费用均自理,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在家期间不享受出差各种补助,只报销因公出差地点的往返交通费和因公出差天数补助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程序
(一)出差人员返回后,必须在7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及时冲还借款。
(二)报销人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原始单据,并填明报销人,经部门领导签字后,送财务处审核签字;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若本办法与原财务规定冲突,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差旅费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