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华财字〔2021〕1号
关于加强发票报销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经费报销管理,预防和杜绝假发票、假业务等违法经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发票报销管理进一步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销发票要素的具体要求:
(一)发票内容真实可靠。原始发票必须如实填写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弄虚作假。
(二)发票要素填列准确完整。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要填写准确完整,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要一致。
1.发票上付款单位名称须填写“长春光华学院”字样,不得空白或填写个人姓名及其他字样。
2.若发票上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无法一一填写,需附购物清单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
(三)发票印章齐全。
1.应税票据必须印有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非税票据必须印有中央或地方财政统一票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税务局代开发票需加盖代开税务部门业务章和收款单位公章或收款个人姓名签字(私章)。
二、发票所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挖补。若发票有错误,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
三、具有下列两者情形之一的发票为假发票,不予报销。
(一)发票本身是假的,属于伪造的、非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假发票。
(二)发票是真的,但发票所记载的经济内容是虚假的。
四、业务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对发票做真伪查询。经费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报销发票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处对报销时发现的假发票,不予报销,并进行书面记录。对报销后经复核或审计查出的假发票,将查明原因,追究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发票真伪查询方法:
(一)网络查询。登录各省市国税局或地税局网站,将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等信息输入,就可查证发票的领用单位和真伪。
(二)电话查询。拨打税务服务热线(区号)12366,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等信息进行真伪查询。
(三)通过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查询等其他方法。
六、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一)内容填写不全、字迹不清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发票。
(二)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
(三)付款单位名称未填或填写有误的发票。
(四)数量、单价、金额不明确的发票。
(五)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发票。
(六)经查验后为假发票,或已作废的发票。
(七)已超过报销时效期限的发票。
(八)其他违规开具的发票。
七、发票报销种类
(一)车辆费用: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理保养费、保险费、检测费
(二)市内交通费:公交车费、出租车费
(三)招待费:餐费、门票费
(四)差旅费:购买车、船、飞机的票费、机场费、保险费、订票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行李手运费、寄存费、交通费
(五)办公费:办公用品(后附明细)
(六)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办公耗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办公维修零配件、实验室各种药品试剂、器件、电料、燃料、模型、专用工具、仪器器皿、计算机耗材等低值易耗品。上述费用均需提供材料明细表
(七)体育维持费:消耗类体育器材、教师及运动员服装、体育比赛门票、报名费、教练员及运动员补助(需列花名册)
(八)科研费:资料费、论文费、咨询服务费、版面费
(九)培训费:培训费、资料费
(十)电话费:电话费
(十一)网络费:网络费、服务费
(十二)租赁费:租赁费(不包括房屋)
(十三)运费:运费(运输业专发票)、装卸费
(十四)劳保用品:劳保用品(后附明细)
(十五)邮寄费:邮寄费(邮电业专用发票)
(十六)宣传费:广告费
(十七)制作费:印刷费
(十八)会议费:会议费
八、违反规定惩罚措施
对上述有任一种违规行为者,将视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建议以下处罚办法,请领导定夺。
(一)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
(二)经税务局查处,违规罚款者,罚款金额由相应发票提供者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按《长春光华学院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