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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2018-09-03 14: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预算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五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  将预算草案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根据院长办公会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  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五)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六)  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七)定期向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各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八)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六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1、事业收入:包括学院按照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

准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2、科研收入: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收入。

3、经营收入:指教学、科研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院办学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之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学院资源占用费收入等。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教育事业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三大类。

2、经营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3、基本建设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原则上,统筹安排基本建设支出。

4、其他支出:是指财产损失等。

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应取得正规的发票,发票上要有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凡使用现金1000元以上购买物品的(不含差旅费)一律使用支票,特殊情况,需经过董事长批准。

购买办公用品,后勤所需物品、车辆所需费用和制作宣传品等需部门提交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核后,院长审批。超过3000元由董事长审批。

凡购买教学仪器设备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向设备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附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要求及生产厂家,经主管院长同意,报院长审核后,统一汇总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批准后按照学院相关文件规定,组织招投标。

所有购买的设备、物资、消耗材料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部门领导、设备处、主管院长、院长6人共同签字,设备处建账后方能报销。

学院教职工工资、岗位津贴等由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统计和管理,院长审批,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教务处的工资发放表,录入财务工资系统中,具体办理发放工作。

  差旅费的支出执行学院的差旅费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责任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11月底前报财务处,12月中旬报院长办公室讨论通过,然后报董事长审批,由财务处具体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院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各部门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 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财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条 财务处在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一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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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31-81863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