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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015-10-18 14: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财务行为,加强学财务管理和促进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我的财务管理迈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教育部下发的关于民办独立学财务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学有关财务制度。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投资方与学的关系。在为学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有力保障的同时,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增收节支、开源节流。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資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学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学财务状况。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学财务工作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职权

第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对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财务收支计划、资源调配,财会业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执行,会计业务等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财务工作实行长负责制。学的财务预算、收支计划、财务决算报表、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必须经长审批签署后才能实施。

第七条 财务处统一组织学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

(一)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拟定内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财务行为,使学财经活动有法可依,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贯彻执行。

  1. 负责汇总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

严控各项财务收支,杜绝浪费,提高学的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

  1. 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为学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数据。

  2. 加强对学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学资产浪费和损失。

  3. 办理学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八条 财务处现任财务人员5名,具体分为财务处处长一名、负责财务处日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组织编制学财务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等项工作;财务处科长一名,协助处长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工资结算、后勤财务、票据管理等项工作;会计一名,负责会计事项审核,会计凭证编制,总账、明细账登记和财务报告的填制及财务分析、总结等项工作;学费电算化会计一名,负责学费明细账的登记、学生信息管理等项工作;出纳员两名,一名负责学财务处日常现金收付及银行存款业务;一名负责学后勤财务现金收付及银行存款业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财务处长岗位职责                                                                                             财务处在长领导下工作,向董事会和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本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财务组织机构和完备的财务管理控制体制。
    2、确定本部门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制.
    3、参与制定学的办学发展战略目标及教学管理,预测学未来财务状况,确定学的财务目标,组织编制学和各部门的财务预算。
    4、参与学的管理、投资、筹资、收益分配等决策,依法合理筹集、安排和调度资金,充分利用学各项资产,努力提高学的办学效益。
    5、组织制定各类控制指标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有效的成本控制、资金控制和现金流量控制。
    6、参加相关的长办公会议,参与审查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复核会计凭证,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负责向董事会、学领导等报告学的财务状况和办学成果。
    7、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并负责会计人员的考核工作,积极采纳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方式,努力提高本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
      8、依据学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等印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协调好学与财政、税务、银行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关系,负责协调好本部门与学其他部门的关系,并及时执行学领导下达的其他任务。

    (二)财务处科长岗位职责

    1、协助财务处长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协助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工作。

    3、负责收款收据等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及保管整理工作。

    4、负责学工资、住房公积金核算业务。各类人员的增减变动、人员工资的增减变动必须以人事处、教务处的正式通知为依据,及时整理输入工资数据,按时发放工资,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5、负责学后勤财务核算工作,向学有关领导提供准确财务数据。

    6、负责学食堂各窗口的核算业务。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国家的财经政策和学的财务规章制度,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和业务咨询工作,有权要求教职员工共同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学校利益。

    2、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做好年终财务决算,掌握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字金额不清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伪造、涂改、虚报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3、准确编制记账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简明填写摘要内容,及时打印记账凭证。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和核算流程记账、算账、报账,运用会计电算化手段进行财务处理和分析、确保学校财务账目准确、真实、完整,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信息资料。

    4、严格按规定审核、结算、清理欠款,采用“前清后借,过期不结、扣其工资”的办法,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对不按时办理结算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防止坏账和呆账的发生。

    5、严格审核代办费的开支范围,完善报销手续,防止代办费超支,督促出纳人员记好代办费收支明细账,并在毕业前夕做好多退少补的清算工作。

    6、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定期核对、检查财产、实物账,及时处理财产物资的添置、投入、调出、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等会计事项,做到帐账相符、账物相符、帐卡相符。发现不符,分清原因,及时汇报,分别按规定处理。

    7、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学费电算化岗位职责

    1、熟悉学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好收费项目管理统计工作。

    2、熟悉学生收费软件模块使用的各项功能及使用方法,根据收费软件系统,负责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数据的准确录入。

    3、按项目、学期管理,定期核算收费情况,每周四以电子版形式向各()、系提供学生欠费明细表。

    4、掌握学各类学生人数,主动与招生办、教务处、各()、系联系,核对学生信息,及时反映并调整学生人数变动情况。

    5、负责与吉林银行、各()、系协调,做好学费代扣及各类奖、助学金的代发工作。

    6、负责学生收费、欠费有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出纳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单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2、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天下班前清点库存现金,超出银行核定额度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做到账款相符。有特殊情况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3、末结账前核对银行存款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帐账相符、账表相符。

    4、保管好银行支票、收据和财务印鉴。财务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原则,出纳员保管法人名章,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确保资金安全。

    5、作废支票装订好,收据存根要完整保留,以便备查。

    6、每天下班前严格检查保险柜的上锁情况,保管好金库钥匙。

    7、实行银行存款余额和库存现金余额日报制度。将当日银行存款余额和库存现金余额结清后,填写日报表,于次日上班时报给相关领导。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参考上年交实际情况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指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建设性支出等内容。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编制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的渠道,逐级上报。由财务处负责汇总平衡,实行财权事权相结合的办法。经费跟随事业走,保障各项事业任务的完成。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的依据、编制的原则于每年度十一月底之前上报到财务处汇总平衡,十二月中旬报长办公室讨论通过,然后报董事长审批,由财务处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各部门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任务变更和学事业计划调整,所需经费对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须报经长办公会通过。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七条 收入包括:

    1、事业收入:包括学按照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

    准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2、科研收入: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收入。

    3、经营收入:指教学、科研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财政补助收入:指学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办学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之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学资源占用费收入等。

    第十八条 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事业收入,应列入“代管款项”核算。代办费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内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收费,无证收费,乱收费的系和单位,没收违规收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并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全部上缴财务处。财务处按学有关规定对各部门上缴收入进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学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学生事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必须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十二条 支出包括:

    1、教育事业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三大类。

    2、经营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3、基本建设支出:学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原则上,统筹安排基本建设支出。

    4、其他支出:是指财产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应取得正规的发票,发票上要有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现金1000元以上购买物品的(不含差旅费)一律使用支票,特殊情况,需经过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购买办公用品,后勤所需物品、车辆所需费用和制作宣传品等需部门提交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核后,长审批。超过3000元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凡购买教学仪器设备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向设备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附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要求及生产厂家,经主管长同意,报长审核后,统一汇总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批准后按照学相关文件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 所有购买的设备、物资、消耗材料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部门领导、设备处、主管长、6人共同签字,设备处建账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工资、岗位津贴等由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统计和管理,长审批,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教务处的工资发放表,录入财务工资系统中,具体办理发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相关规定

    一、 总则                                        

    (一)差旅费是指学教职工经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种会议

    培训班、学习班以及实习等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三)出差人员在出差前按经费申请程序办理借款,出差返回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财务处按规定审核后,报销结算。逾期不报者由财务处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差旅费借款不得跨年度报销(十二月下旬出差者除外)。

    财会人员根据出差事由、往返天数、住宿标准、车船票进行测算按测算额借款对报销差旅费的各种票据严格审核,对发票要素不全、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五 预借差旅费实行一借一清原则。前账未清,后款不借。不允许一次借款多次报销冲账。多人出差,借款和报销必须同一人承办,严禁甲借乙报。

    二、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车)

正、副级、教授、督导等相关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实报

正、副处长、(系)正副主任、副教授、及学副处以上相关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实报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实报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4.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的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5、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按实报销通行费、汽油费和停车费等。由于司机违章驾驶造成的罚款不予报销。

6、出差期间绕道探亲访友或参观旅游景点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三、住宿费

1.出差人员住宿费按级别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2.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正副级、及相关职务人员(顾问、督导、教授)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每人每天150元

原差旅费住宿费报销标准:

目的地类别

出差人员类别

特区

省会城市

地级城市

县级市

级领导

280

160

120

100

正、副教授、处级人员

200

140

100

80

其他人员

140

120

80

60

 

3.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如果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其出差人员可选择标准间包住,标准不得超过30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城市间往返无交通费票据的(包括学自带车),可出具路桥通行费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

3、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宴请的凭招待票据报销。

五、公杂费

1.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为凭据,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

2.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通讯费、订票手续费、寄存费等一切杂费,公杂费包干后报销时不需任何报销凭据。

3.出差人员由学派车或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按每人每天15元发放。

六、参加会议、外派、外出学习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和公杂费补助。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伙食补助、公杂费回单位后按此规定结算。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规定食宿费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按相关规定结算。

3.出差人员交纳会务费的,可凭会议通知和会务费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不再给予包干补助。如接待单位给个人出据了交纳伙食费票据,出差人可凭收据在50元额度内如实报销。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 - 财务处

七、外教探亲报销标准

在我校任教的外籍人员每年报销一次寒假或暑假归国探亲路费,往返机票及机场建设费、乘机保险费等予以全额报销。其他费用自理。承办单位应提前预定机票,力争打折,节约开支。

 

第七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三十条 结余是指学年度全部收入与全部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按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第三十一条 正确计算结余,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凡属本年的支出都要按规定的渠道列报,正确计算,如实反映全年的收支结余情况。

三十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以及学董事会决议进行办学剩余分配。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 专用基金是学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福利基金、留本基金、其他基金等。

修购基金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

福利基金包括在学已为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之中.

留本基金是学根据出资者的意愿,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基金.

其他基金是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专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 各类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等。

   第三十七条 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 现金的管理原则。
1、坚持“钱账分管,互相牵制”的原则。
2、按国家和学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具体范围为:
1)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奖金、津贴、福利补助等款项。
2)支付学生各项奖\助学金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内控制在1000元以下的支出。

3、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4、现金收支业务必须根据合法凭证办理。
5、如实反映现金库存,保证账款相符。
(二) 对应收款项要注意控制其额度和收回时间,从各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收回应收款,避免久拖未收而可能造成的呆帐。
对暂付款项(如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预付的设备购置款)也要控制其额度、占用时间,及时清理、结算。具体管理应意以下几点:
  1、各种暂付款项,物资采购原则上不预付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预付款时要按核定的预算或计划,必须经学负责人签字核准,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办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财务处有权拒付或少付。
  2、借出款,借款人在办事结束或出差回校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结算报销,如有余款应同时交回。年终,借款原则上应全部结清,不得跨年度挂账。
  (三)存货指学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教学、实习、等库存的各种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管理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2、认真做好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管理者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学负责人核准后,由财务处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使存货的账面记录与库存实物相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另外,单位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视为固定资产处理。
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指学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和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和学生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学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实验设备、电教设备、体育器械等。
 (三)通用设备。指学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

()家具用具。指学用于业务及生活的桌、台、椅、凳、沙发、橱柜、床、等。
 (五)图书。指学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用书。如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设备处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学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台账,财务处应根据设备处的资产入库单,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
  ()  的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家具用具和其他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报废,均需报经设备处审核,学领导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含毁损赔偿收入)转入学修购基金。
  () 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四十条 无形资产管理

1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2名称是学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3必须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各单位利用或者转让无形资产时必须事先得到学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各单位利用或转让学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属于学所有。

  第四十一条,学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的资产。

 

 负债管理

   第四十 负债是指学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其他应付款、预收款、应缴款项等。

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十一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方面出具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相关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四十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资产负债的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学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学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并可以根据本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财务分析应以经济效益为重点,总结成绩,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财务管理的目的。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和要求定期向有关方面编报财务分析。

第四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主管部门要求,签名并盖章,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  财务监督

四十七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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